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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德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 点击量: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德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3〕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德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6日
 
关于促进德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提升建筑业对全县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及《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县建筑业年产值总量力争突破50亿元,重点培育一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争取引进大型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落户;力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达3家,龙头骨干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县内部分建设项目成功获批“杜鹃花奖”,力争申报“鲁班奖”;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装配率不低于40%,力争打造2-3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二、积极招引县外优秀企业落户
 
1.鼓励外地企业落户本县。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新注册在我县或迁入我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且三年内县外引进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且三年内县外引进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外地迁入德安县的建筑企业县政府参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
 
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予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
 
2.设立入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在德安县内购买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凭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以下购房补助:
 
(1)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商品房做办公用房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完成装修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2)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商品房做办公用房且面积在1000至2000平方米的,在完成装修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6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每家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应当不超过企业第一个满年度我县地方税收留存数。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购买的自有产权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五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否则给予的补助应退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3.设立入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按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第一个满年度我县地方留存部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4.合理规划产业用地推动企业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筑业科技园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人才培训基地等实现建筑企业与研发科创、规划设计、咨询培训、金融、中介等配套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工业用地的方式,在其他相关政策上给予相关优惠。企业竞得商业用地后,场地平整、道路等周边基础设施上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5.鼓励企业资质晋升。鼓励县内存量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升级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升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升级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自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登记不得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局)
 
6.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项目的,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其在外承接项目对我县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社会投资方将县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直接选择我县非关联建筑业企业进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该建筑业企业所承揽项目对我县财政贡献的20%给予投资方奖励。县外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将其在我县承接总承包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的,由县财政按不低于我县建筑业企业所承揽分包项目对我县财政贡献的20%给予承接总承包项目的县外建筑业企业奖励。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承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工程,鼓励由建设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县重点企业中选定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科工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
 
7.支持联合体投标和多元化经营。在我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支持我县重点企业与县外大型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县外大型企业与县重点企业(非关联企业)以联合体承揽项目的,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揽项目对我县财政贡献的20%给予县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奖励。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重点考量建筑业企业在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择优选择企业或企业联合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公路发展中心)
 
8.协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协助县内建筑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促进银企合作,引导企业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县内各金融机构对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以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市场。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凭开户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驻县各银行机构、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四、鼓励和扶持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
 
9.鼓励本县项目创先争优。对本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所获奖项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企业获得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每项奖励30万元;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过“鲁班奖”“杜鹃花奖”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主要编制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优先向上级审批部门积极申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人社局)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0.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支持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的,按规定给予相对应的资金奖励。
 
对注册地在德安县且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对应的资金奖励,另外县再依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住建局)
 
11.重视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改进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知名院校对接,每年组织安排一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专题培训班。鼓励支持与县职业中专、九江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九江职业大学等院校合作,开展适应企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人才培训,重点培养企业家精神及工匠精神。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经县委人才办核定盖章后,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即“九江人才20条”)(九发〔2022〕8号)及《德安县人才新政十条》(德发〔2023〕1号)在户籍落户、租住人才公寓、配偶工作调动、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入学入托上予以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在我省原有评标定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一是实行工程总承包。根据国家、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是试行“评定分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各地应积极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特殊情况下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1亿元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评审阶段,由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推荐不少于三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优化“综合评估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平、择优原则,对施工方案、企业业绩、企业荣誉、工程报价等评审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择优选取中标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
 
13.深化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加强案件线索移送、日常工作沟通和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市场整治工作推进力度,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进行全县公开通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警醒作用,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强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规则》,同步扣除企业信用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审计局)
 
七、大力推动建造方式变革
 
14.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深入推进我县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装配式产业园和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代表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招标人邀请我县建筑业企业或在本县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参与投标。采购我县装配式预制构件的县内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按不低于该项目构件采购对我县财政贡献的20%给予采购方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工局)
 
15.推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全县城镇新建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江西省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专篇(2021年版)》的要求,开展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深化设计。总建筑面积低于5000(含)平方米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非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单体或连体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低于2万(含)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单体或连体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
 
16.加快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慧住建”系统诚信体系模块建设,实现建筑行业诚信建设数字化管理,探索诚信管理成果在日常检查、现场管理和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合理运用。有序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逐步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单体赋码等工作,有效推动信息模型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应用。积极推进“九江市智慧工地及质安监监管系统”优化升级。加快推进九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九江市“多测合一”业务管理平台、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平台的功能升级。(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八、组织保障
 
17.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人才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监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科工局、县教体局、县城管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德安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县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本年度上缴税收我县地方留存部分,奖励金额以我县地方留存部分为上限。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奖励及优惠政策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予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其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登记需在我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措施年度各项扶持奖励政策;建筑业企业外迁离开我县的,应当缴回近5年内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其中1、2、3、4条适用于此文件印发之日后在本县新注册建筑企业),具体条款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