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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申报及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02 点击量: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申报及评审办法》的通知

建质函〔2023〕205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建交通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申报及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1日
 
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建质〔2013〕141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建质函〔2015〕237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能严格落实样板示范工作,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
 
第五条 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市直质量标准化工程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县(市、区)的质量标准化工程评审工作,由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申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规模为:群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同期开发且统一标段的工程应整体申报,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工程实体质量较好,质量管理达到较高水平;
 
(四)施工单位制定了质量标准化工程的创建方案,样板示范工作能有效开展;
 
(五)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创建计划,未报送创建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评审。
 
申报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项目,应在完成主体结构层数的三分之一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申报评审。
 
申报工程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电子档):
 
(一)《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二)施工单位制定的质量标准化工程创建方案;
 
(三)申报工程已开展的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说明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四)施工现场关键节点影像资料或图片。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开、公正。
 
第十条 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采取每季度最后半个月集中评审,所有待评审项目应提前一周进行申报。属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申报方案,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进行随机抽查,评审前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专家从滁州市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人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评分,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得分率应达到8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严重质量缺陷等否决项。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工程,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则上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合格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申报主体可在施工现场悬挂“创建滁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程”标牌。
 
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及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评审通过的质量标准化工程加强过程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工作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22〕154号)执行质量标化“红黄牌”监管制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信用加分。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市优质工程“琅琊杯”奖。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市级质量标准化工程”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一)工程未按图纸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
 
(二)工程使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技术、施工工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存在影响结构安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缺陷。
 
(三)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四)因质量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市通报的、被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黄牌”警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或在施工周期内二次被“黄牌”警告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红牌”处理的。
 
(六)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