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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点击量: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试行)的通知
 
宿建〔2023〕76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管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局相关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对标我省2023年度创优营商环境提升举措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豁免办理施工许可
 
以下类别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抢险救灾工程;
 
(四)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其中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地方有关规定管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参照《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宿建〔2022〕76号)管理。
 
二、简化办理施工许可
 
(一)简化范围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含二次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
 
(二)精简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
 
1.用地批准手续:改造或整治工程免于提交。
 
2.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免于提交。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可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加强事后监管。
 
4.有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免于提交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不再单独收取,相关承诺内容一并纳入施工许可承诺书。
 
(三)压缩办理时限
 
办理施工许可核发时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1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信息同步推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工程审批系统推送过来的施工许可信息后,应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对核查不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停工整改;停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撤销施工许可。
 
2.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核查,对在承诺期限内未能完成施工图审查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发现虚假承诺、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撤销其施工许可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简化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参建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将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调整完善。本通知由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承诺书.docx
 
附件2、施工许可承诺书.docx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