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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等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4 点击量: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等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广清(清城)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委会、广德(英德)产业园临时管委会,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令第57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粤建规〔2022〕1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商品混凝土等结构工程质量管理,重新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检测首要责任
 
2023年3月1日起新报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为准,下同)工程质量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代建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由代建部门负责,并作为委托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下同。
 
2023年3月1日前报建的项目,应在为期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即2023年4月1日前,修改完善或重新签订由建设单位作为委托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费支付可重新约定,也可从原施工合同约定:
 
(一)对正在执行的既有合同,可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面(或多方)共同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委托主体,检测机构根据补充合同及时变更工程质量送检委托人和见证人信息,见证人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二)对过渡期内新签订的工程检测合同,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检测费支付可重新约定,也可从原施工合同约定,检测机构按新合同约定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三)过渡期内新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送我局报备。
 
二、强化商品混凝土实体检测
 
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
 
(一)单位工程超过10层的,上中下各抽一层作为检验层,每检验层3个点;
 
(二)单位工程10层或以下的,上下各抽一层作为检验层,每检验层3个点。
 
对使用了海砂的商品混凝土构件,应按施工质量检测类别钻取芯样检测商品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
 
三、保证合理施工工期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现浇商品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不应少于5天/层。少于7天/层,应由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出具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组织专家对相应方案进行论证。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可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四、强化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
 
(一)商品混凝土企业应编制商品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并按批次向购货单位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和生产配合比报告(简称“质量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验收时,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以工程实体检测报告替代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监管,督促商品混凝土企业在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商品混凝土的技术指标、验收方法、抽检频率、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要求等内容;对通过第三方公司购买的商品混凝土,建设主管部门应敦促使用单位、第三方公司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如实向使用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三)对交货时坍落度、扩展度等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或工程实体检测。
 
五、严格实行工程分部验收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验收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验收程序,按施工现场进度组织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令第57号)
 
2.《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4.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建〔2019〕86号)
 
5.《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