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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通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

发布时间:2024/03/28 点击量: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过程监管,现就规范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别程序设置
 
本通知所称“特别程序”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8类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办结前由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特定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会议审查、公示公告、现场核验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自行委托中介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实行清单化管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特别程序类型、主要依据、办理时限、工建系统特别程序代码、实施部门等详见《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无相关依据的特别程序。
 
二、严格特别程序实施
 
(一)实行限时办结。特别程序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需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将完成相关特别程序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特别程序,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实施特别程序的具体类型和承诺时限。
 
(二)纳入系统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等要求,珠海市已将特别程序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相关事项办理环节中,特别程序类型逐项对应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别程序代码。相关部门(单位)需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或相关国垂省垂业务系统规范特别程序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
 
(三)创新服务举措。在执行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加强内部协作、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等举措,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对于耗时较长的专家评审等环节,可根据项目类型与规模,分类压减承诺办理时限;鼓励应用信息化技术,在保证审批服务质量条件下,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方式实施特别程序,实现“不接触”“零跑腿”。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特别程序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工作。各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特别程序办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改办反映。
 
(二)强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如实记录特别程序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再线上补录等方式规避特别程序监管,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市工改办依托工程审批系统持续加强动态监测,对发现违规设置、实施特别程序,影响市场主体获得感的,将及时进行通报。
 
附件: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清单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