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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点击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建房管〔2024〕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开展广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广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全国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框架培训暨试点工作现场会部署要求,推进开展广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实施城镇房屋安全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房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房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谋划,顶层设计。针对不同状态、不同类型城镇房屋,系统设计房屋安全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房屋建筑建设、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保险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加强房屋建设和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安全隐患管控,消除风险隐患,预防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倒塌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及玻璃幕墙、外墙脱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坚持创新驱动,制度保障。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创新设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制度安排。
 
4.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在部分条件成熟范围内率先开展房屋安全保险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工作目标
 
(一)启动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3月)。房屋安全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试点工作启动实施。
 
(二)实施阶段(2024年3月-2025年9月)。各单位按照试点方案有序开展工作,及时总结阶段性经验,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和推进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5年9月-2025年12月)。各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的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房屋安全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全市范围内稳步推进。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房屋安全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借助保险的市场化作用,通过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巡查、检测、监测、赔付服务,降低房屋安全风险,减轻政府管理压力,对于建立健全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新建房屋,我市已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穗建质〔2020〕203号),《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穗建质〔2020〕436号),并将有关投保要求列入了《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市将继续落实好新建房屋安全保险有关规定,避免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对于既有房屋,通过积极动员、广泛宣传,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既有城镇房屋投保。
 
(二)逐步扩大既有房屋投保范围。
 
一是关于投保范围和保费来源。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等责任。因此,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为房屋投保。
 
通过党建引领,鼓励经济联合社为村集体物业及村民房屋投保。鼓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筹措资金为本小区房屋购买保险。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对于既有房屋中的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房屋类文物、直管公房、政府办公场所等),保险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有关部门对需政府部门承担的房屋安全保险费用进行测算,所需费用纳入相关业务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二是关于保险责任和期限。保险责任为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倒塌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及玻璃幕墙、外墙脱落造成的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和人员伤亡补偿。为便于操作,采取分期投保的方式,保险周期至少1年,到期后可续保。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订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
 
三是关于保险费率。每期保险费率按照保险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房屋类型、建成年代、质量状况、风险管理内容等具体确定,其中应包括开展房屋风险评估和监测服务的费用。
 
四是关于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投保的既有房屋开展动态监测,加强房屋日常监测、风险评价和安全预警等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房屋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等风险,应当首先通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上报属地镇街、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三)优化承保理赔机制。
 
房屋安全保险鼓励以共保形式承保,并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保险费用应专户管理。鼓励保险行业形成统一理赔服务标准,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发生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查勘、维修或赔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选取投保试点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房屋类文物、直管公房、政府办公场所等)。各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二)强化过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安全保险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健全信用体系,对房屋安全保险实施中的失信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房屋质量安全警示教育,广泛宣传推行房屋安全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总结宣传房屋安全保险防控质量安全风险、及时维修赔付的典型案例。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