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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3 点击量: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建筑业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屋市政在建工程标后监管,提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效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全市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2023年以来存在从外地迁入、资质方面被投诉举报,短期内连续申报并取得多项资质,涉嫌围标、串标、违法发承包行为,建筑业产值与资质明显不符等情况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企业取得资质后在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具体指标解释可参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五条说明。
 
三、工作安排
 
核查工作自3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分企业自查、属地核查、督导抽查3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3月1日至3月15日)。
 
各建筑业企业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开展自查,并整理资料备检。资料内容应包括:资料目录、企业资产证明、技术装备、办公场所、主要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保凭证、劳动合同、2023年以来开展经营活动的业绩证明等。 
 
(二)属地核查(3月16日至4月15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时,应注重分类处置:如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与资质证书不一致的,应督促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如企业因资料不合格被视为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如企业有拒绝或阻碍检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后,再对其资质有效性进行认定。
 
(三)督导抽查(4月16日至5月31日)。
 
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抽查,一是对各企业自查成效进行核实评估,二是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核查成果进行督导验收,三是根据情况线索对核查工作查漏补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营商环境,但事中、事后监管缺位,导致资质违规现象频繁,干扰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本次资质核查工作是净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工作成效。
 
一是要加强宣传,使广大企业知悉资质核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二是要广泛收集线索,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畅通邮箱、电话、信访等举报渠道,同时运用三库等系统信息综合对比资料信息,增强核查效果;三是要形成工作闭环,对发现的问题要形成清单、列单拉条,明确责任企业、责任人、整改时限,以及后续依法处理结果,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四是要加大违法震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在将本地区核查情况向社会通报的同时,还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点明具体的人、事、结果,做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三)加强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做好材料收集工作,按时向我局反馈工作成果。特别是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名单台账。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报告(含曝光的典型案例、责令整改通知书、违规线索移交函等)于6月5日前报送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