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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4/02/28 点击量: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
 
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宁建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评选“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并适时更新。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完善现有依法必须招标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我市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扶持龙头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设施项目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重大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的投资运营方面取得突破,支持特、一级龙头企业适度参股(10%-20%)地方机制砂、风电等资源类项目,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行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支持行业企业发展壮大
 
扶持行业企业成立全资或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健全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
 
三、推动企业资质提升
 
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综合)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甲级)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含公路、市政、铁路、港航、水利、矿建、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特、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享受龙头企业相应待遇,同时给予资质引进奖励及办公用房补助,特级总承包(综合)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万元,一级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5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四、保障企业总部用地
 
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结合建筑业企业的发展需求安排适量用地,满足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对已确定建筑业企业总部用地的,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施工产值等情况,采取企业自建、建完认购、租赁入驻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后上报政府研究审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搭建战略协调合作平台,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建筑业产值在本市纳入统计的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年度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2%。施工企业当年在宁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施工企业当年在宁统计的省外产值达到1亿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省外产值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5万元。上述两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施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六、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
 
加快推进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应用,大力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及市本级要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带头实施装配式建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供地等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合理测算投资估算。支持在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民营投资(含房地产)建设的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推动建筑工业化实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
 
七、增强科技创新应用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符合扶持政策的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享受进口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新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复评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奖励50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的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八、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鼓励企业申报优质工程,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获得市、省、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本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给予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2%、4%、6%的创优增加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和费用,鼓励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我市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奖励10万元。市政府每年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技局)
 
九、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获得一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按规定破格申报工程师。社会化评审和补充渠道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牵头单位:宁德市税务局、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十、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国有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建设单位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上述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市行管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措施,形成推动发展建筑业合力,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在依法依规和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投标人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试点“评定分离”招投标模式,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我市建筑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纳入相关评优评先考核。本措施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奖励补助事项均由受益财政兑现,市住建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各县(市、区)执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于2020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修订)》,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营造了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该文件于2023年6月到期。但由于我市建筑业体量小,起步晚等客观原因,我市建筑业仍然存在企业资质低、市场占有率低等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破解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市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市住建局深入企业调研,召开建筑业座谈会,梳理和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4.省住建厅《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闽建筑〔2022〕4号);
 
5.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
 
6.省住建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3号)。
 
三、主要内容
 
本《十条措施》由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等十条措施和工作保障措施组成:
 
第一条,培育龙头骨干企业,该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大强我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在招标投标、减轻资金压力、承揽业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支持行业企业发展壮大,扶持行业企业成立全资或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健全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
 
第三条,推动企业资质提升,主要是从扶持本市企业晋升和引进市外高资质等级企业方面加大了财政奖励补助的力度。
 
第四条,保障企业总部用地,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市企业办公用房、科研培训等用地问题,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提高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积极承揽任务,主动开拓市场,完成产值较高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补贴。
 
第六条,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是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建造方式改革,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协同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绿色低碳,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
 
第七条,增强科技创新应用,主要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购置先进设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主编参编行业标准、工法,并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争先创优,通过增加创优工程费用、给予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申报优质工程,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同时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分,从而提高我市企业的中标率。 
 
第九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企业加大职工的职业教育培养力度,同时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拓展职称评审的申报范围,使建筑业企业可以更好的储备人才。
 
第十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主要是要求建设单位要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并在招投标等阶段允许建筑施工企业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相关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最后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及的奖补事项均由受益财政兑现,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明确对我市建筑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纳入相关评优评先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试点“评定分离”招投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