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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5 点击量: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措施的通知
 
汴住建文〔2024〕8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开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精神要求,现就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措施通知如下:
 
一、用地保障和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在土地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和配建比例,在规委会议题、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予以明确。
 
在土地划拨时,属于政府投资或主导、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在公告、报政府的请示、政府批复和划拨决定书中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予以明确。
 
牵头单位: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二、立项审批
 
对政府投资的、实行装配式建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场馆建筑等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评估论证。
 
牵头单位: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建设监管
 
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市住建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围绕设计方案、装配率预评价、技术、成本等进行指导。
 
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省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和要求,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载明项目中装配式建筑位置和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外墙预制面积等相关技术指标和信息。
 
图审机构在新项目审查过程中,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包括装配式技术方案、装配率计算书和装配式建筑评价表等相关指标和信息,审查合格后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立项或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而不采用的,各监管责任主体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各监管责任主体还应强化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环保支持
 
积极指导帮扶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完善相应等级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推送评定。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下,优先从快进行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正常施工审批,经审批后可继续作业,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室外作业。
 
牵头单位:开封市环委会攻坚办、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环委会攻坚办、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