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PRODUCT CENTER
获取报价业务热线
400-880-5582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5 点击量: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住建办〔2024〕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管
 
(一)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把招标文件关,文件中必须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严禁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况,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条件,严厉打击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外地企业等潜在投标人问题。二是深入实施招标项目“双盲”评审,通过评标专家“盲抽”和对技术标采用“暗标”“盲评”的方式,严厉打击“暗箱操作”行为。三是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在清标过程中对硬盘、网卡MAC、BIOS、主板、CPU等方面硬件识别追踪并查处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河北省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计分制,采用“一标一评”方式,严厉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二)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要作为发包人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发现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管理责任
 
(三)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落实承发包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现场核查管理。
 
(四)夯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和施工复杂程度等合理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在符合岗位资格及持证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及时履行人员变更手续。除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五)压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监理资质要求且企业注册人员数量须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和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中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在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到县(市、区)住建局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登记。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执行相关规定。人员变更、调整后,应将变更、调整后的人员情况到县(市、区)住建局及时登记。三、不断提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水平
 
(六)切实提高实名制覆盖率和更新率。建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投资工程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各参建主体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实现所有在建项目在实名制管理平台“应进必进”、人员“应考必考”。对已离场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要督促项目总包单位及时在信息系统作“离场”处理,避免因人员清退不及时导致项目考勤率不达标。
 
(七)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要重点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类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管,每日考勤人数不得低于本项目录入管理人员总数的50%。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70%(监理2个及以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每个项目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40%),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每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累计时长大于4小时方为有效考勤。
 
(八)不断提高实名制系统应用成效。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筑工地新安装的实名制人脸识别设备均应具备活体检测功能,并在项目现场保存实名制考勤照片,以确保实名制管理落实落地。对实名制系统中未设置关键岗位人员和关键岗位打卡率低的项目,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深入查处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履职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新项目开工前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每天通过系统查看辖区内在建项目实名制工作落实情况,落实不到位的,要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组织参建单位对实名制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学习培训,并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
 
四、严肃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十)加强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监管。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一)加大违法施工查处力度。各县(市、区)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织密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辖区在建项目的日常巡查检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于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持续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
 
(十二)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情况,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核查资质情况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备查材料。
 
(十三)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市住建局每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监管相结合方式开展抽查。对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核查范围:
 
1.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挂靠)资质、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的;
 
2.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3.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4.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对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核查结果函告资质审批部门。
 
六、加大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力度
 
(十五)切实提升履行监管责任能力。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正查“款、票、标”、倒查“人、机、料”,要重点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痕迹、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和执业资格等情况,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合同履约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六)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住建局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存在转包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违法分包给个人、无资质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存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4.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住建部门将推送企业违法行为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将企业违法行为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违法企业为外地注册的,将企业违法事实函告企业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将违法企业相关情况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提请行政审批部门1年内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以及限制参与我市工程项目投标;对本地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查看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推送各县(市、区)住建局对该企业在本辖区在建项目增加检查频次;将企业违法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十七)加强建筑市场参建主体的政策法规培训。各县(市、区)住建局在辖区内新开工项目开工前,要组织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针对发包与承包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提出明确具体的管理要求,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同时,要结合全市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对2023年底前已开工的项目参建单位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十八)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于收到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和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问题,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要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家建设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