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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发布时间:2024/01/25 点击量: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
 
关于印发《来宾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建发〔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来宾市商务局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宾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来宾监管分局
 
2024年1月9日
 
来宾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契税补贴政策。2024年继续开展契税补贴活动,在市级范围内购买一手房(车位)按所缴契税100%发放购房补贴,二手房按所缴契税的50%发放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来宾市市级城区范围内(含市本级、兴宾区、工业园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
 
三、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级城区范围内(含市本级、兴宾区、工业园区)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市级城区范围内(含市本级、兴宾区、工业园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市区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阶段性调整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来宾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若后续评估期内来宾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环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则自该评估期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
 
五、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六、鼓励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调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七、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
 
八、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九、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推进来宾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简化办理流程,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金融办)
 
十、优化购房入学模式。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公寓)类物业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后,购房者在2024年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可以排队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十二、落实土地款缴纳优惠政策。推进用地预申请制度,竞买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最低为起始价的20%,出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的50%,余款可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三、支持项目开发建设。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将已出让但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转型用于住宅等用途的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出让合同缴纳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提前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十五、加快推进“商改住”调整工作。鼓励依法将满足居住条件的非住宅类商品房改建为居住性质住房,加快“商改住”项目审核进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办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六、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深化信息共享集成,逐步打通办理登记业务的数据桥梁,实现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竣工验收和登记成果的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联办,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前,在实行“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七、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明确新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建设计划。加大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体育局)
 
十八、支持问题楼盘出险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对已恢复施工、商品房恢复销售的问题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重整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对自动履行、积极履行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声明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经营资信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正常企业融资标准依法合规审批重整或出险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宾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