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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点击量:
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筑〔2023〕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筑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管理、择优扶重、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并从事建筑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其他有关规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重点奖励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行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施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特级、一级,工程设计企业专业甲级资质晋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规定标准。
 
(三)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市且迁入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规定标准,特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市。
 
(四)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纳统产值达到规定标准。
 
(五)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度增加值达到规定标准。
 
(六)年度完成域外建筑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度增加值达到规定标准。
 
(七)其他经研究需要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和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及有关要求等,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或补助:
 
(一)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企业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近2年在厦门市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发生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建设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建设局根据《厦门市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评审发放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官方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收集异议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结束、异议处理后,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五)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在网上公布最终名单,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资金,当年预算资金不足时,可在下一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申领奖励资金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置,同时收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记入不良行为。
 
(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特级和特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市的奖励每年不超过其当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跨越发展奖励按照每年获得建筑业奖励累计(含已发放的高质量发展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