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PRODUCT CENTER
获取报价业务热线
400-880-5582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关于印发《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点击量: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宝住建发〔2023〕403号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全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5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3〕1150号)文件精神,制定印发《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贯彻落实,认真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
 
附件:1.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2.《陕西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模板
 
3.《陕西省绿色建筑标识自评估报告》模板
 
4.《陕西省绿色工业建筑标识申报书》模板
 
5.《陕西省绿色工业建筑标识自评估报告》模板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0日
 
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应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应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标识授予、标识管理等工作;组织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市建筑节能和勘察设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1.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查、证书编号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3.建立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据库;
 
4.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及复查等;
 
5.负责绿色建筑竣工备案工作;
 
6.负责全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认定工作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3.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4.与标识认定有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5.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八条 根据项目管理属地原则,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3.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4.项目是否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6.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九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审查认定和管理工作: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申报单位可在形式审查意见反馈后补充一次材料。
 
2.专家审查。专家从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或邀请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参加。专家组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问询和评定,确定绿色建筑等级。需要实地核查的,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3.公示公告。专家评审完成后,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认定,并授予证书。
 
4.证书编号。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3〕1150号)要求,证书编号由市建筑节能勘设中心将公示信息报送省节能发展中心申请发放。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
 
第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每年应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登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数据库(包括基本级绿色建筑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
 
1.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2.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3.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4.连续两年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三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出现以下任一问题,应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1.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2.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认定,申请评价方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形成专项报告。绿色建筑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并出具认定结论,预认定程序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成员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回避与自身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价规定和评价标准的,视情节计入档案,累计超过两次者,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