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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印发

发布时间:2023/12/28 点击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建规〔2023〕13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工作流程和机制,我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优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建设要求
 
第一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应符合现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条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以装配式建设工程相关计价依据作为投资估算编制的依据,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估算。属地发改主管(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土地出让与划拨阶段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装配式相关要求。
 
土地成交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章 规划报建阶段
 
第五条 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行政审批职能主管部门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详见附件1)。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政策申请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一并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详见附件2)。有关内容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符合规划及政策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设计阶段
 
第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和初步设计图纸,属地发改主管或审批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审查装配式相关内容。
 
第七条 施工图阶段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应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设计要点详见附件3,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内容要点详见附件4)。
 
装配式建筑施工详图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由非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应取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会签确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交付与审查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5)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与规划报建阶段承诺有关内容不一致且拒不整改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鼓励项目运用BIM设计及辅助审查。
 
对于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实行免于审查的装配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与审查系统”中登记备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技术方案、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免于图审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招标阶段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海南省相关规定。
 
承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以及海南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
 
第七章  装配式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安装及验收
 
第十二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详图和国家、海南省的技术标准、图集进行生产,严格控制原材料检验和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并提供部品部件质量证明文件。运输单位应按照部品部件运输方案或运输注意事项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6)。
 
第十五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部品部件,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部品部件首件验收、首批部品部件安装样板验收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验收时应当留存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方可开展后续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灌浆施工等专业操作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技能培训和考核。部品部件灌浆作业等关键工序应留存影像资料。对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竖向空腔体系现浇部位和部品部件连接处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举牌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详图和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规划和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细则,并检查装配式建筑施工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对部品部件吊装、安装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未按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通过“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报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相关信息,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和部品部件在生产、安装、验收等各环节的跟踪管理。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管
 
第二十条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事中事后监管,将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作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成果质量抽查的重要内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抽查。对违反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扣减信用分。
 
第二十一条 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以下方面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
 
(一)编制监督计划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监督要点;
 
(二)抽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机构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抽查进场部品部件的相关质量控制资料,通过“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
 
(四)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
 
(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六)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琼建科〔2019〕82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三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市政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
 
2.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
 
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要点
 
4.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内容要点
 
5.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6.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