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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3/12/13 点击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人〔2023〕16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协会:
 
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服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促进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及专家的入库、管理等。
 
第三条  专家库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也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筹建设、分类管理,需求导向、资源共享,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一专家库平台,对专家库和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领导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厅人事教育处会同相关处室(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行业专家推荐审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以下业务类别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一)工程建设管理类:城市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经济、工程勘察、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质量检测、工程建设标准化、消防验收、建筑抗震、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城建档案等相关领域。
 
(二)城乡建设管理类:城乡规划设计、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城镇供水、城镇节水、排水防涝、燃气、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村镇建设、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修缮、城市雕塑、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
 
(三)住房与房地产类:住房保障政策研究、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政策研究、城市危险房屋鉴定、房地产政策研究、物业管理政策研究、房地产估价、白蚁防治等相关领域。
 
(四)建设科技类: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智能建造、智慧住宅、绿色建材等相关领域。
 
(五)建设法律类: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等相关领域。
 
(六)综合管理类:信访、党建、财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资质审查、职称评审、行业信息化等相关领域。1名专家可申请多个业务类别和专业领域。专家库中设置的业务类别和专业领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自愿参加专家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熟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了解专业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政府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
 
(一)单位推荐。单位依据专家入库条件,确定本单位专家推荐人选,认真审查核实所推荐专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被推荐的专家,登录专家库平台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材料在线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专家库平台,对本行政区域行业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推荐单位为省直部门、省外单位的,直接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符合入库条件的退休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入库专家不得多头推荐。
 
(二)定向邀请。为拓宽专家库范围,对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并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较高认可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会同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专家所在单位邀请入库。省级相关行业协会也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定向邀请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对提交的专家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定,通过审定的专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专家库平台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
 
(二)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四)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五)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应依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六)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规划标准编制、评审审查、论证咨询、督导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二)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在专家库平台变更;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采用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第十八条  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在专家活动结束后,及时在专家库平台录入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专家评价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库平台全过程记录专家基本信息、入库出库过程、抽取履职、考核评价等情况,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
  
第二十条  推动专家库平台与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
    
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聘。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研究制定;
 
(二)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称评审、资质审查等工作;
 
(三)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项目和课题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工作;
 
(四)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工作督导检查、质量安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技术咨询等;
 
(五)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接受委托后应按时参加专家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委托部门请假;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托部门应当为专家履职提供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托部门应为专家履职提供必需的资料、信息和必要的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应及时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工作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二十七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的;
 
(二)同一时间参加2个或2个以上项目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含)2次的;
 
(四)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二)履职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除领取正当的专家劳务报酬外,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单位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第二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原因退出专家库的,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及时在专家库平台个人档案信息中予以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根据从事专家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聘期内参加的评审、授课等相关专家工作,依据有关要求记入个人相应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二条  对在参与重要工作、重大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优先推荐参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人才选拔和评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其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的,作为年度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