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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管理

发布时间:2023/12/01 点击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管理的通知
 
浙建管函〔2023〕499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质量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浙建管发〔2023〕49号)等精神,现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责任
 
1.混凝土预制构件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管理直接影响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和质量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
 
2.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以下简称《规范》)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以下简称《标准》)等要求,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
 
3.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单位要对采购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负总责,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进场材料组织进行验收,同时建立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台账。
 
二、规范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资料管理工作
 
(一)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种类要求
 
预制构件进场资料应按《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交付,包括如下种类:
 
1.预制构件首件验收记录表;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
 
4.钢筋套筒等其他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工艺检验报告;
 
5.构件生产过程检查文件,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6.合同要求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7.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二)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内容要求
 
预制构件企业进场交付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填写:
 
1.预制构件应实行企业首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进行制作和构件生产(详见附件1)。
 
2.《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详见附件2。
 
3.《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构件出厂时,在龄期未达28天前,以3天、7天或14天相应龄期已达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自检报告(强度不低于设计值75%)作为构件出厂强度报告;构件龄期达到28天,则附混凝土28天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详见附件3)。
 
4.《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于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情况,应有检验报告;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对于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情况:质量证明文件宜增加构件制作过程检查文件,如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时,质量证明文件应经监督代表确认;无驻厂监督时,应有相应的实体检验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做结构性能试验的构件需要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构件类型和编号、主要材料名称/型号、检查事项、验收结论等。隐蔽验收影像资料应完整清晰记录隐蔽验收的全过程(详见附件4)。
 
6.《钢筋套筒等其他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工艺检验报告》。埋入灌浆套筒的,构件生产企业按《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的有关规定提供验收资料:套筒灌浆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套筒进场外观检验报告、接头工艺检验报告、套筒进场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等。
 
其中,对施工单位指定的灌浆料和套筒,型式检验检验报告应由施工单位向供应商要求提供;对套筒灌浆的工艺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工艺检验,并送第三方进行检验并由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套筒由构件生产企业送检的,构件生产企业提供套筒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合同、设计文件要求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按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
 
三、规范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交付流程
 
1.构件生产企业填写《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移交清单》(附件5),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签收。
 
2.对接人(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接收后,构件生产企业即完成资料交付,不负责后续竣工验收和归档时的归集整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预制构件首件验收记录表.docx
 
2.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docx
 
3.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docx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docx
 
5.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交付质量证明文件移交清单.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