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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23年度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29 点击量: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惠州市2023年度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3〕700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3〕6号) 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23年度我市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途径和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申报人及各单位请认真阅读《2023年度惠州市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附件4)。
 
(一)申报途径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的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申报:
 
1.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和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2.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3.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4.纸质材料受理后,申报人员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二)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1.受理材料时间 惠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初)级职称评价资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3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材料地点   惠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日常工作部门是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惠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受理申报资料。受理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4号华商大厦14楼勘察设计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喻工,2117749。报送材料时,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应根据申报级别、专业满足下列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1)《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3号);(2)《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3〕6号)。
 
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2.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二)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业绩、能力、学术条件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3号文执行。
 
(四)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职称评审的,建议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至2023年12月往前半年或以上);申报职称认定的,建议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一年或以上的社保凭证(至2023年12月往前一年或以上)。或者提交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在职在岗证明。
 
(五)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三、有关政策
 
(一)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职称评审的,建议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至2023年12月往前半年或以上);申报职称认定的,建议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一年或以上的社保凭证(至 2023年12 月往前一年或以上)。或者提交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的在职在岗证明。
 
(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见附件4)。
 
(三)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对申报人原职称的审核确认结果仅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职称重新评审申报材料要求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五)中直驻粤单位、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以及省人社厅同意。市外(限本省内)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当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派驻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在我市相关评委会申报职称评审。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七)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惠市人社发〔2023〕6号文规定执行。
 
(八)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九)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四、职称认定
 
各单位职称认定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通过的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连同申报人业绩证明(含辅助证明材料等)、社保凭证、论文等材料提交评委评审确认。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评价条件的申报要求。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和时效等)是否存有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应符合有关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退回申报人并注明原因,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体现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通过后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再按要求集中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职称评价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三)没有使用规定表格。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评委会今年起不再受理建筑工程造价专业。
 
(七)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3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3〕6号)
 
3.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4.2023年度广东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
 
5.国家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的对应关系
 
6.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对照表
 
7.表格示例
 
8.考核认定资料清单
 
9.评审受理资料清单
 
10.2023年职称评审信息录入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