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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州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点击量:
恩施州住建局
 
关于印发《恩施州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建筑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诚信履约水平,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恩施州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恩施州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恩施州住建局
 
2023年4月21日
 
恩施州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履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州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州住建局)负责
 
全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认定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州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评价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六条 恩施州住建局依法制定和发布《恩施州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恩施州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记录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及通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县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及通报;
 
(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信息采集程序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共享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简称一体化平台)基础信息库信息,未共享信息由企业补充完善,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的系统中完成变更,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申报,行为发生地的记录依据属于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县市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行为发生地的记录依据属于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州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扬)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等有效证明载明的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县市住建部门根据核实相关文件依据以及行为事实后,由行为发生地县市住建部门7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处罚发文时间或发生不良行为采集时间。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时,适用简易程序。在发现该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恩施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3)。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含)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适用一般程序。即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由各县市住建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记分的流程。审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具体记分期限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30分及以上的为AA级,表示信用等级优秀;
 
(二)积分90分及以上不足13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等级良好;
 
(三)积分75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等级一般;
 
(四)积分75分及以下为C级,表示信用等级较差;
 
第十二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记分期限为2年,扣分后积分超过75分的,降为75分。
 
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上访、堵塞城市道路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扣减30分,记分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项目,在定标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A级对象。
 
(二)对A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B、C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州内媒体或网站曝光。对C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 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各县市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围标串标、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恶意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建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扶持和企业培育对象。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州住建局通过智慧建管平台和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实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各县市住建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住建部门应将县市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分的工作人员报州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备案。相关人员需要更换工作人员时,应及时向州住建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由各县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用修复制度。住建行业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在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到期前一定时间内(即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含)以下的,到期前1个月内申请),向记分机关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修复条件的,由记分机关提出修复意见,经记分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终止不良行为记录期限。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州住建局或所在县市住建部门举报、投诉。州住建局或所在县市住建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抽查和通报制度。州住建局定期核查各县市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州住建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住建局或所在县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恩施州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恩施州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2恩施州勘察设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3恩施州建筑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4恩施州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5恩施州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6恩施州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2.恩施州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恩施州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2恩施州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3恩施州建筑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4恩施州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5恩施州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6恩施州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7恩施州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8恩施州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恩施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