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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点击量:
沈阳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3年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等有关单位:
 
为加速推动我市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落实《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21〕26号)中有关要求,依据《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沈建发〔2021〕61号)中有关规定,针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现组织开展2023年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根本目标,聚焦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面向装配式、智能建造、BIM技术、装配式装修等方面,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示范效应强的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的遴选和推广,不断扩大我市装配式、智能建造、BIM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覆盖面,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装配式、智能建造相关新产品、新技术,促进我市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带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2023年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我市装配式建筑纵深发展的原则开展。单个示范工程最高可获得补贴500万元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不超过1:1比例共同承担。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企业可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补贴资金,原则上补贴资金的80%给予建设单位,剩余20%由建设单位根据贡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作用突出的参建企业。
 
三、示范内容
 
2023年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在高装配率、智能建造、构件标准化、装配式装修、BIM技术、EPC总承包、数字化智慧施工管理、新型装配式结构体系等方面突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示范工程中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须按照《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沈建发〔2022〕4号)中的方法计算。
 
2.示范工程申请主体应在沈阳市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信用评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3.申报补贴资金的示范工程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在智能建造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优先考虑。
 
4.请符合示范工程申报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认真填写《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实施装配式建造承诺书》(见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到市城乡建设局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5.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进行示范工程申报,报送材料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者,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对列入示范名单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要自愿接受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情况跟踪和宣传推广。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附件:
 
1.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章版)
 
2.实施装配式建造承诺书(公章版)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