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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4 点击量:
厦门市建设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厦建规〔2023〕2号协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效益,充分调动和发挥代建单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总承包模式是指项目策划生成时,建设单位委托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代建总承包单位按总体建设目标和投资节余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根据完成情况予以代建单位相应激励的代建模式。
 
本办法中的前期阶段代建单位是指项目策划生成至概算批复阶段承接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中的代建总承包单位是指项目概算批复至竣(交)工验收阶段承接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前期阶段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步)设计等文件编制工作,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承担相应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施工建设、竣工移交等实行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总体管理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代建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选取投资规模较大、技术相对成熟、质量安全可控、建设指标比较明确且方案不需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是指概(估)算在2亿元及以上的房建类等非线性工程或概(估)算在5亿元及以上的道路类等线性工程(轨道主线工程除外)。
 
第六条 重大片区内代建总承包项目由重大片区指挥部研究确定,非重大片区内代建总承包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章 单位选择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前期阶段建设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重点考核项目的前期工作代建实施方案、工期目标和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业绩、资格、资信等方面。实施阶段建设单位选择代建总承包单位时,应当重点考核项目的工程实施方案、投资节余目标、施工工期和代建总承包单位的人员配备、业绩、资格、资信等方面。
 
建设单位对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节点目标考核和激励结果,作为今后选择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重要依据。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代建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条 概算在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单位可优先选择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BB+等级及以上的代建单位。概算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单位可优先选择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A等级的代建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明确项目建设需求、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加强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
 
(二)在前期阶段代建合同、代建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前期工作的管控目标(含投资、进度、质量等)和实施阶段的管控目标(含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强化节点目标考评。
 
(三)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前期工作成果移交,并在三个月内对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进行审核结算,按核定数的80%先予以拨付,余下部分待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
 
(四)合理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分配给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原则上按3:7比例分配,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调整分配比例。
 
(五)及时牵头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
 
(二)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前期工作成果移交。
 
(三)牵头协调解决工程移交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三条 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2021年修订)》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缩短前期工作时间。
 
(二)负责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把关。
 
(三)做好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积极主动、限时向代建总承包单位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投资管理、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且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二)加强履约履责,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日常履约检查,加强差异化管理。
 
(三)牵头做好项目统筹协调,强化施工过程管控,坚持清单管理、倒排工期,主动对接设计、施工单位,及时识别和管控工程变更风险,避免工程管理人员出现串通舞弊现象。
 
(四)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确保项目实现工程投资节余目标。
 
(五)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至移交期间,加强现场的成品保护、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履行好项目移交前的管养责任。
 
(六)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前期阶段激励。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根据项目差额率,对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予以以下激励:
 
(一)差额率<10%,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30%。
 
(二)10%≤差额率<15%,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20%。
 
(三)15%≤差额率<20%,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
 
(四)差额率≥20%,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20%。
 
差额率是指概算与决算的差额占概算的百分比。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正向激励。项目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总承包任务、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投资节余达到节余目标等4个条件的,对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以下正向激励(不同类型激励可累计):
 
(一)投资控制正向激励
 
1.项目在满足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投资节余目标前提下,按照项目投资节余金额的10%且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予以奖励。
 
2.投资节余金额,按照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算数和决算数的差额计算。
 
(二)质量控制正向激励
 
1.项目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国家(部)级、省级、市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要求的,分别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30%、20%、10%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等级为准)。
 
2.国家(部)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指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李春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省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指“闽江杯”优质工程奖、“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奖;市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指工程质量评价为市级优良等级。
 
(三)进度控制正向激励
 
1.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时间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时间提前的予以奖励。工期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提前5%及以上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此后,每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天数)提前1%的,再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2%,最多累计奖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40%。
 
2.工期提前的时间是指项目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时间比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减少的时间值。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指代建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交)工验收时间。非代建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规划调整等原因延长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按厦建重〔2021〕18号文件规定签证同意。
 
(四)信用监管正向激励
 
项目同时获得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三项正向激励的,给予代建总承包单位记入1次代建信用监管C5档次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质量和进度控制正向激励总金额应当控制在项目投资节余金额的5%以内且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反向激励。项目出现未按时完成项目代建总承包任务、工程质量未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投资节余未满足节余目标等情形的,对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以下反向激励(不同类型反向激励可累计):
 
(一)投资控制反向激励
 
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投资节余金额未达到节余目标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
 
(二)质量控制反向激励
 
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负责整改到合格等级,并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工程质量未达到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国家(部)级、省级、市级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要求的,每低于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要求一个等级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5%。
 
(三)进度控制反向激励
 
项目工期逾期超过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5%及以上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0%。此后,每超出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天数)1%的,再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1%,最多累计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决算数)的30%。
 
(四)信用监管反向激励
 
项目出现投资、质量或进度控制反向激励中任何一项的,给予代建总承包单位记入1次代建信用监管P6档次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概算批复工程内容经批准未实施的,其对应的概算数在计算投资节余金额时应予以扣除;经批准新增实施概算批复外的工程内容和投资,不纳入激励范围。
 
第二十条 前期阶段代建合同、代建总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上述激励规定,激励兑现方式如下:
 
(一)正向激励。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正向激励申报资料,经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兑现。市建设局根据项目正向激励情况予以代建总承包单位信用监管正向激励。
 
该项目在兑现激励后取得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综合性奖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质量控制激励。
 
(二)反向激励。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单位负责将项目反向激励金额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已经支付的,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缴回超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尚未支付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核减。市建设局根据项目反向激励情况予以代建总承包单位信用监管反向激励。
 
(三)正向激励费用在项目投资节余中统筹安排。相关薪酬激励在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工资总额中予以单列管理。实施阶段正(反)向激励资金应当落实到代建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落实比例不少于总资金的30%,其中项目经理激励落实比例不少于总资金的10%,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少于总资金的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概算是指发改部门概算批复中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和土地使用成本。
 
本办法中的决算是指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管线迁改费和土地使用成本。
 
本办法中的责任单位是指市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或市政府公布市重点项目名单中明确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为提升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效益,充分调动和发挥代建单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总承包办法》(以下简称《代建总承包办法》)(厦建规〔2023〕2号-协),于2023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我市项目基本实行全过程代建制管理。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以来实施代建管理的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占比由60%上升至71%;代建项目决算比概算平均节余率接近10%。总结我市代建管理经验,考量现行代建管理中存在的项目前期周期过长、可研方案概算批复等前期成果质量优良率不高、项目节余比例有待提升、代建单位内驱力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在现行代建管理机制中创新性设置代建总承包管理模式,该模式以提升项目综合效益为目标,吸取传统代建与工程总承包优点,系统综合设置前期阶段与实施阶段代建机制。
 
(二)可行性
 
在总结同集路(集杏海堤-同安城区段)提升改造工程、马青路(南海一路-钟林路)提升改造工程等项目经验基础上,结合《厦门市建设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代建工作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规〔2021〕2号-协)、《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等文件执行情况,制定了《代建总承包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代建总承包的定义、项目确定、代建单位选择、工作职责、激励机制等内容,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代建总承包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一是定义了代建总承包模式和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以实现项目节约高效质优为目标,本办法在吸取传统代建模式和工程总承包模式优点基础上创新性设置了适合我市实际的代建总承包模式,该模式优于传统的工程费用包干模式之处在于将项目投资节余大部分归属财政,少量节余以激励形式奖励给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模式是指项目策划生成时,建设单位委托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代建总承包单位按总体建设目标和投资节余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根据完成情况予以代建单位相应激励的代建模式。同时,以强化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投资成本管控为目标,将概算批复作为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工作分界点,分别明确了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的定义。二是明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代建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责任。
 
(二)项目确定。一是明确了代建总承包项目规模要求。原则上选取投资规模较大、技术相对成熟、质量安全可控、建设指标明确且方案不需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概(估)算2亿元及以上的房建类等非线性项目、概(估)算5亿元及以上的道路类等线性项目(轨道主线工程除外)。二是明确了代建总承包项目的确定程序。重大片区内项目,由重大片区指挥部确定;非重大片区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单位选择。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如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按《厦门市建设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有关事宜的通知》(厦建协〔2022〕4号)有关要求执行。二是明确了择优选择前期阶段代建单位的考核要素。建设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的前期工作代建实施方案、工期目标和代建单位的业绩、资格、资信等方面。三是明确了择优选择代建总承包单位的考核要素。建设单位应当重点考核工程实施方案、投资节余目标、施工工期和代建总承包单位的人员配备、业绩、资格、资信等方面。四是明确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总承包单位的用时,招标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四)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建设需求、使用功能、建设标准、项目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管控目标,加强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把关,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前期工作成果移交,加快前期阶段建设单位管理费审核拨付,及时牵头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此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0号)文件中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建设单位管理费分配比例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拨付原则,明确了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和代建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和拨付原则。二是明确了项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鉴于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协调推进,应加强对项目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牵头协调解决工程移交的难点、堵点问题。三是明确了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工作职责。鉴于可研方案、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成果质量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概(估)算批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前期阶段推进进度对项目进度有重大影响,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进度,负责概(估)算报批材料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把关,做好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积极主动、限时移交前期工作成果。四是明确了代建总承包单位工作职责。鉴于代建总承包单位对前期工作成果的合理优化设计,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效益,同时施工过程中的履责管理和风险管控也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代建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投资管控且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加强参建单位履约履责管理,强化施工过程风险管控,实现工程投资节余目标,履行好竣(交)工验收至移交期间管养责任。
 
(五)激励机制。一是明确了前期阶段激励机制。按照以“正向激励为主,反向激励为辅”原则,根据发改部门概算批复经验,合理控制项目差额率(即概算与决算的差额占概算的百分比),对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设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二是明确了实施阶段正向激励。参考《厦门市财政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厦财建〔2017〕81号,已失效)、《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2021年修订)》(厦建重〔2021〕18号)以及厦建协〔2019〕14号、厦建规〔2021〕2号-协等文件中关于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的激励措施,本办法明确了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控制均同时满足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目标的,对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三方面奖励一定比例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记录良好信用记录的正向激励。三是明确了实施阶段反向激励。参考厦财建〔2017〕81号、厦建重〔2021〕18号等文件中关于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的激励措施,本办法明确了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未满足代建总承包合同约定目标的,对代建总承包单位通过在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三方面扣减一定比例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反向激励。四是明确了激励兑现方式。参考厦财建〔2017〕81号文件中的激励兑现方式,为更好的激发代建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本办法明确了激励兑现方式,规定了正向激励费用在项目投资节余中统筹安排。相关薪酬激励在前期阶段代建单位、代建总承包单位工资总额中予以单列管理,以及实施阶段激励资金落实到代建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