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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明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点击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穗建公开〔2023〕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放管服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整体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房屋连片拆除工程(简称“连片拆除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合法的房屋拆除工程(简称“较大规模拆除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含空港委)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可委托区(含空港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具体实施。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合法的零散小型房屋拆除工程(简称“零小拆除工程”),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由属地街镇负责安全监管。
 
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零小拆除工程,分别由白云、花都两个行政区统筹管理,由属地街镇负责安全监管。
 
四、房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施工;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范围内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落实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1日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0年以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对“拆除工程资料的备案”事项取消后,房屋拆除工程行政监督管理有所弱化,但取消了房屋拆除工程备案事项并不等于取消监管。同时,近年来我市房屋拆除工程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文件,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规模巨大的房屋拆除体量,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较大。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放管服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合法正常程序的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进行了梳理明确。
 
二、制定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7.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
 
三、主要明确内容
 
(一)明确了分级分类管理。
 
对于正常程序的房屋拆除工程,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对房屋拆除工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零散小型房屋拆除工程由属地街镇负责安全监管;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合法的房屋拆除工程,由各区(含空港委)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纳入整体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房屋连片拆除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通过分级分类实施,更好地发挥属地街镇及部门职责,落实好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明确了建设单位依法按相关规定范围委托施工、监理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明确:对于“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等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据此,《通知》强调房屋拆除工程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施工;属于上述危大工程等规定范围内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三)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以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通知》强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落实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