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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连云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7 点击量: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连云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规发〔2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连云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连云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 号)等文件精神,实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以港兴市”核心战略,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增强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构筑产业新优势,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连云港新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末,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效果显著,“连云港建造”质量口碑效应进一步显现,打造苏北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城市。
 
——建筑业产值跃上新高度。到 2025 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 1000 亿元,增加值占全市 GDP 比重达 6%以上,总产值保持年 8%以上的增幅。
 
——市场主体注入新活力。到 2025 年,力争建筑业新增特级资质企业 1-2 家,全市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超过 50 家。培育 5家 50 亿元以上产值建筑业企业。
 
——核心竞争厚植新动能。到 2025 年,培植 1-3 家能独立承担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争创省优工程30项以上。
 
——绿色建筑迈上新台阶。到 2025 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 15%以上。
 
——行业治理实现新突破。到 2025 年,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更加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形成。惠企减负效应更加显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建筑企业升级。大力扶持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不断增加我市施工综合资质和甲级资质企业的规模、数量。着力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一级资质企业晋升为特级,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其中市区范围内,市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各县、赣榆区范围内市政府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各县、赣榆区政府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不再单列)
 
2.积极扶持建筑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有效改变我市建筑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每年市、县两级建设平台和重大投资项目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项目或标段鼓励信用好、实力强的建筑业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发包项目给信用好、实力强的建筑业企业,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在商品房开发管理、预售资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我市优质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建设国有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着力加强市国有控股建筑企业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支持我市国有控股建筑企业依法承接国资公司建设的非财政性资金经营性项目。首次入选中国 500 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 100 强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在企业资质升级、评优评先、市场开拓、保证金交纳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政务办,市城建控股集团、市交通控股集团等建设平台)
 
3.引导企业多元发展。支持大中型建筑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延伸,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力争 50%以上的一级资质企业实现跨行业、跨专业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企业在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发展,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延伸。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采用 PPP 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城建控股集团等建设平台)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养力度,采取自我培育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鼓励央企、外省市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连设立区域总部或成立子公司,带动我市建筑业整体实力提升。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企业,在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方面给予支持,在供地时可参照重点产业项目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对落户企业的职工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采取灵活政策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拓宽业务承揽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二)加快拓展市场发展空间
 
6.大力拓展外埠市场。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抱团发展,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积极拓展省外建筑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交流合作,为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适时举办外埠市场观摩推介活动,着力打造“连云港建筑铁军”品牌,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支持企业进入高附加值领域。鼓励企业走特色发展之路,向“高精尖”方面发展,积极涉足“新专特”领域。引导资质高、信用优、实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拓展业务。支持建筑企业开拓新市场,引导建筑、市政信用好、实力强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路桥、高架、高速、综合管廊等高附加值工程项目竞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三)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支持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参建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9.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企业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40 万元奖励,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独立或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0.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拓展建筑业人才培养新途径,支持企业通过培养、选拔、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建立与省内外高等院校、职中技校的合作平台。加强专技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服务工作。对取得工程领域相关执业(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四)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11.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完善推进机制,规划条件中要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成品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的内容。城市(县城)范围内新建建筑强制推广应用“三板”(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且单体建筑中应用“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 60%;新建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达 45%以上)比例达到 30%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优先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并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因地制宜进行推广。积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推动绿色建筑高品质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装配式建筑、BIM、智慧建筑等技术与绿色建筑等深度融合,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鼓励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推动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引导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实施“绿色建筑+”工程,强化绿色建筑和建筑能效提升示范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13.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探索、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加资质、组成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与央企合作共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BIM 数字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和 PPP 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加快修订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财政局,市城建控股集团、市交通控股集团等建设平台)
 
14.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我市投资咨询、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建筑师负责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城建控股集团、市交通控股集团等建设平台)
 
15.加快推进政府集中建设。严格落实《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22〕3 号)规定,选择专业机构及专业建设平台,代建政府投资项目,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在全市范围内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集中组织建设转变。2023 年底前,各县区、功能板块要成立或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通过集中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监管,真正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切实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六)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银行业机构对行业中经营状况、信誉好的企业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各银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加快授信审批速度;对已授信的企业,满足用信条件的要加快放款速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对发展质态较好的企业,适当放宽质押担保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建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
 
17.强化市场信用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者部门规章要求,建立全覆盖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突出对合同履约、社会贡献(税收等)、社保缴纳、安全生产、扫黑除恶、诚实守信、信访维稳、欠薪欠资、招标投标、行政处罚、争先创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依据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全方位对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开展信用评价,拓展信用分应用范围,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综合运用。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和承诺考核制,将企业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办)
 
18.规范工程结算支付。提高工程结算工作效率,协调推进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作;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款、工程尾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款。依托省、市农民工实名制服务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以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委托银行通过工资专户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本地企业外埠市场开拓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来连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的意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具体办法,依法依规采用信用惩戒、不良记录、限制准入等强力措施,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缠访闹访等现象,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平、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办)
 
(七)加强质量全过程监管
 
20.加强工程安全监管。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利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已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积极推进“智慧安监”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水平和监管效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从严从快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严控较大事故,压降一般事故,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建控股集团等建设平台)
 
21.铸牢建筑精品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精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继续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着力提升质量标准化水平,探索建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方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紧抓结构工程质量不放松,加强对成品房质量控制,切实解决工程质量通病,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务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连云港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建控股集团、市交通控股集团、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功能板块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将建筑业发展指标纳入市对县区、功能板块考核范围,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各平台、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贯彻落实文件相关要求,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连云港建筑业健康发展。本意见中涉及资金奖励的事项,由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制定具体办法。
 
(三)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