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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知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3/02/09 点击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我省新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并组织审查、出具审批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办理
 
(一)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查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办事指南,申请在线办理,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和审查。我厅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并在线告知是否受理或者提出补齐补正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特点从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组织审查。
 
(三)审批。我厅根据专家组审查结论,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1.专家组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出具“通过”的审批意见。
 
2.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修改”的,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并经专家组书面确认达到“通过”要求的,出具“通过”的审批意见,否则为“不通过”;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自愿作出以下承诺——在施工图审查办结前完成项目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并经专家组书面确认达到“通过”要求(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我厅可出具“修改后通过”的审批意见,同时明确承诺修改时限和要求。
 
3.专家审查结论为“复审”的,出具“不通过”的审批意见。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流程见附件2。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审图机构严格落实审图工作,核查专家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对高度超过200米等审图难度大的项目,审图机构应当联合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共同完成审图工作。
 
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审图机构必须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审批意见为“不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审图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执行专家组审查意见,或者审批意见为“修改后通过”但专家组未书面确认达到“通过”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对未履行承诺按时限修改项目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且未经专家组书面确认达到“通过”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有关责任单位。
 
三、有关工作衔接
 
(一)2023年2月28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项目,仍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2023年2月28日前建设单位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通知》委托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在向我厅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一并提交专家组审查意见。
 
(三)以往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承诺书
 
2.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流程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