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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嵊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8 点击量: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动嵊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嵊政办〔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动嵊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嵊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建筑之乡”品牌效应进一步彰显。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在6%以上;力争培育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家、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6家;培育3家以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市外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力争5亿级省级市场达到5个以上;实施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智慧工地覆盖率达100%,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1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3个、“兰花杯”等地市级优质工程5个以上。
 
二、重点举措
 
(一)推行先进项目管理模式
 
1.推行“联合体”招投标模式。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市外地方国企强强联合,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接业绩要求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服务类招投标),可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级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
 
2.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含钢结构)。(责任单位: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相关国有企业)
 
3.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重点培育2家以上房建、市政领域以及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照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相关国有企业)
 
(二)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4.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积极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为契机,探索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鼓励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经信局、政务服务中心)
 
5.推动钢结构建筑发展。大力推动钢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公建项目和商品住宅项目上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快速路、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上应用;对符合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宅连片改造建设项目,且申报成功浙江省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的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经信局)
 
6.推进装配化装修。引导传统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转型升级,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相关国有企业)
 
(三)推进建筑业创新发展
 
7.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鼓励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甲级)建筑业企业建立绍兴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建筑业企业优秀科技成果申报省级、绍兴市级科学技术奖。(责任单位:住建局、经信局、科技局)
 
8.推进智能建造方式。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积极开发、引进、应用建筑机器人;加快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推广应用预制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依托BIM建立建筑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机制。(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科技局)
 
9.打造建筑产业链。鼓励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装备、技术研发、建筑施工等行业优化整合,逐步打造贯穿整个建造全过程的新型建筑产业链,在资金奖补、土地供给等要素上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四)推进建筑业做优做强
 
10.积极培育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到2025年,培育 1家省级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一批发展潜力较好的企业申报一级(甲级)、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对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
 
11.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多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金融办,相关国有企业)
 
1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推荐参评绍兴市级、省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择优推荐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住建局、经信局、科技局)在政府采购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13.补齐行业短板。积极培育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对达到资质要求的企业予以奖励;加快培育咨询、代理等专业服务企业。(责任单位:住建局)
 
14.支持企业质量创优。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带头实施工程质量创优,对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项目,可将工程创优增加费纳入工程概算,体现优质优价;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优质工程的予以奖励;原则上要求创各级优质工程数量占当年竣工项目比例不少于10%。(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15.支持企业开拓市外市场。鼓励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每年组织开展市外市场联系活动,搭建平台支持市内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共同承揽市外项目,支持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西北、中部、西南等重点区域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对企业承接的市外工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
 
(五)推进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快高级管理人才引育。积极打造既有战略规划能力又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家队伍,重点关注新生代企业家,在人才培育、交流学习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组织部)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管理人才。(责任单位:住建局)对在企业管理、工程建设、设计咨询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在相关先进选树中予以优先推荐。(责任单位:总工会)
 
17.加快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型。发挥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龙头企业申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责任单位:住建局)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建筑工人培训,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推进建筑业安全发展
 
18.加快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化。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严格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和验收质量控制,大力推进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完善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改局)
 
19.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遏较大”防范措施,加大深基坑实施全过程管控力度,加快推进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应用;建立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深入实施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风控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单位:住建局)
 
20.加快整体智治标准化。深入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大力推广远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推广应用“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构建实施“安全码”制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大数据中心)
 
(七)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1.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合理选择招标模式,不断完善信用分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体现公平公正、优质优价;探索推行合同网签和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倡导选择信用等级良好、信誉度高的企业。(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22.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建筑市场长效治理,强化现场与市场联动,建立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依托省市级监管平台,加大信用应用,并依法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责任单位: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2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按有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责任单位:住建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相关国有企业)
 
24.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地一开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优化专户业务流程,精简材料,依托全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实行数字化、流程化统一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行嵊州市支行、法院)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相关国有企业)
 
25.规范房建领域资金使用。强化对房建领域投标报价、合同管理、债券债务的检查及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住建局、人行嵊州市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嵊州监督组)商请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住建局、人行嵊州市支行)
 
26.加强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资金,帮助建筑业企业防范资金借贷风险,减轻企业转贷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嵊州市支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色的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商标权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嵊州市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嵊州监督组)
 
27.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着力提升嵊州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完善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务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打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跨行业联合查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新模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源头质量监管,严防各类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落实财政保障。根据实施意见修改完善奖补政策,在绍兴市级政策基础上制定个性政策,并纳入“1+9”政策扶持体系。发挥建筑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励作用,定期选树典型、激励先进,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