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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通知进一步调整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3/01/16 点击量: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澄住建〔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局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调整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阴市建筑行业实际,修订了《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对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考评。本次修订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21〕103号)试行一年基础上,广泛调研,就目前的建筑行业市场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二、评价结果公布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初始信用分每季度在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在江阴市范围内开展相关建筑活动的企业可登录“江阴市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查看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三、评价结果运用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以应用于江阴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的差别化管理、评奖评先、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以及应急抢险队伍的确定等方面。
 
四、其他事项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澄住建规〔2019〕2号)、《关于修订《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20〕68号)、《关于调整外地建筑企业初始信用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澄住建〔2020〕117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21〕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2.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3.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申领材料(附表)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锡建规发〔2018〕2号)、《关于调整市政施工企业信用分值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城〔2020〕4号)、《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综合信用分。原则上每年分4个考核时段,即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包括信用计分的核实、整理、汇总、公布等工作。市住建局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日常计分记录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信用评价分由基本信用计分、业绩和奖励计分、扣减计分三部分组成。
基本信用计分,最高70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本市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进行的量化考核计分,由证照基本分、纳税得分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组成。
 
证照基本分,最高27分,指对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是否取得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是否领取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申报信用考核材料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纳税得分,最高8分,按照江阴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江阴市纳税信用等级和上两年度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入库的纳税额排名分别进行计分,企业可根据自身专业类别进行填报,最终将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三个专业分别排名;在江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根据企业跨区域涉税开票额加分。
 
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5分,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在考核时段内,企业参加综合大检查各项目的平均得分(百分制)乘以35%,即为企业在该考核时段内的综合大检查基本分。在考核时段内,若无法考核施工企业在某单个项目上的得分,则沿用施工企业该项目上次综合大检查得分;第一次列为综合大检查项目且无法综合考核的,取该施工企业本次其他能综合考核项目上的得分平均分;施工企业只有一个在建工程,且为第一次列入大检查无法综合考核的,其施工企业得分取本次检查中同序列、同类别、同资质等级施工企业考核之平均分;没有项目参加检查的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以同资质序列企业本轮有效综合大检查得分的平均分乘以0.7计分;参加综合考核项目多于1个的企业,每增加一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分为3分,分值计入综合考核分的总分内。(以上沿用、取平均分最多不超过三次)
 
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持有效期至公布下一个综合考核得分时。
 
业绩和奖励计分,最高30分,是指在有效期内,按企业在江阴市承建的工程数量、规模和获得奖励情况分别进行量化信用加分。考核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原则上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
 
扣减计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信用扣分,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职能部门不得将建筑业企业信用扣分替代对其的处罚、处理。
 
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综合信用分。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由企业在申报信用考核材料时予以明确)。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他项资质参与投标时,该项资质的信用分为企业综合信用分乘以系数0.8确定。
 
 
第三章  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江阴市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http://221.228.70.42:8083/JYEnterpCMSys2021Page/Login.aspx?url=/JYEnterpCMSys2021Page/Jump.aspx)申领初始信用分。
 
建筑业企业在江阴市住建领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录后在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信用报告、设立党组织证明等附件材料,并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初始信用申报。上传《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申请表》(见附件3表4)、《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表5)、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提交审核。
 
根据申领企业信用情况赋予初始信用分,以信用中国、信用无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情况,实施联合奖惩,给予不同的初始信用分。
 
初始信用分为同类别、同等级非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综合信用分平均值乘以K值确定,无同类别、同等级非江阴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初始信用分为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同类别企业综合信用分平均值乘以K值确定。企业需提交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依据企业信用报告等级核定K值(K值为企业信用报告得分的百分比)。未提交企业信用报告的,K值为0.6。企业在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两次)的、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被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初始信用分为0分。
 
初始信用分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公布,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满后,企业仍未参加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取得江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分的,需重新申领初始信用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以及连续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非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资质的,视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信息录入与结果公布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涉及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由企业负责自行录入、填报,并及时更新。市住建局将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建筑业企业的各类受惩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录入。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布,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4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信用考核成果运用
 
市住建局根据建筑业企业在考核时段内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企业该考核时段的信用标识。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绿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为蓝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小于70分,为黄色信用标识企业;得分低于60分,为红色信用标识企业。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用标识公布后,市住建局负责将结果抄告市有关部门,作为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企业信用标识,在下一考核时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同步关联市相关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应用,同时也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信用综合监管平台上录入的信息,应保证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标识和计分情况。
 
建筑业企业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骗取信用加分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该次信用综合评价的资格,并通报。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考核、公布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职能部门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日常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诉,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没有新的证明材料,不得重复申诉。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江阴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