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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点击量: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江北集中区规建部、经开区规建局、三山经开区城建局,市建管处、质监站、轨道(隧道)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建筑工程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对工程的全方位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市部分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存在项目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到岗不履职情况,对隐患视而不见,现场监理机构形同虚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缺乏有效监管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行为,促进监理人员更好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
 
(一)规范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和履职
 
1.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与工程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人员名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监理单位组成人员,人员确需变动的,监理单位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严格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坚决防止“约定人员不到岗、到岗人员不履职”情况。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并依法依规履行总监职责,保证到岗率。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跨区域任职、无法到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发生。
 
3.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应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1〕168号)要求全部打卡考勤。
 
(二)规范项目监理现场管理行为
 
4.监理单位应确保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等监理文件资料更新及时、详实完整、真实、及时归档成册。监理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
 
5.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严格审核把关。
 
6.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化预防建筑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事故若干措施(试行)》(芜市建函〔2022〕227号),将项目防高坠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理月报,每月向建设单位、监督机构报告。
 
7.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检,严禁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件使用到主体结构。
 
8.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发挥好旁站作用,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0〕1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旁站记录,同时须留存影像资料。
 
9.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巡视检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
 
10.其他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履职等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监理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全部到岗履职,同时于2022年12月15日之前通过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并按规定打卡考勤。监理人员须请假的,应通过“互动系统”请假,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履职提供条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签订监理合同,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监理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暗示监理单位降低监管标准。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尤其是关键部位施工阶段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监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三)各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履职情况检查,重点加强对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到岗不履职的,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市住建局将通过“互动系统”加大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核查力度,督促项目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对于长期不到岗位的,将向属地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下达《执法建议书》,责成其处理、处罚到位,同时对监理单位扣除相应企业信用分,并对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时间为1-6个月)。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企业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坚决打击恶意低价竞争、挂靠等扰乱市场行为。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理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自律约束,支持探索监理单位自行督查、巡查机制,促进行业交流,推进行业进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