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PRODUCT CENTER
获取报价业务热线
400-880-5582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泰和县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05 点击量:
泰和县人民政府
 
印发泰和县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府字〔202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泰和县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和县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意见》(赣府发〔2020〕34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21〕15号)、《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推进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自然资字〔2022〕2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绿色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以加快工程科技创新为根本,促进建筑业与工业化、智能化、信息化深度融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并促进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22年,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达到30%以上。2022年至2025年采用逐年提高的方式,每年较上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提高3%以上、装配率提高3%以上。
 
(二)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到2025年,建成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示范工程2个以上,轻钢结构农户示范点1个以上。
 
(三)到2025年,力争培育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
 
三、调整实施范围
 
按照全域推进、重点实施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以下五类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应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1.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
 
2.新建大跨度民用建筑(单跨跨度在30m以上)和政府投资工业标准厂房等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或适于工厂预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4.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其中30%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
 
5.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项目;
 
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宜居创建村庄、农村住房连片改造等建设项目运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四、推进举措
 
(一)强化装配式建筑部门监管
 
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项目,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确保装配式建筑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1.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县自然资源局要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在规划条件中依法明确装配式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政府投资已纳入采用装配建筑的项目,县发改委应在项目审批时,按照江西省现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为依据核定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对履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县住房和建设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泰和县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意见书》。
 
3.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对政府投资已纳入采用装配建筑的项目,县发改委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适用技术、装配率等内容。对社会投资已纳入采用装配建筑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应同样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中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4.施工图设计阶段。县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应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以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JB/T36-064-2021)编制《泰和县装配式项目装配率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技术以及装配率有较大变动的,须重新报审,变动后的装配率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复中装配率的要求。
 
5.施工图审查阶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对《泰和县装配式项目装配率计算书》予以确认,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报告书。
 
6.施工许可阶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应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包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楼栋、装配率、奖补等内容。
 
7.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将装配式建筑按图施工,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加强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资金、回购款的监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如实填写《泰和县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并附录在竣工验收报告中。
 
(二)完善并推广装配式工程技术
 
1.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对重点推进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县发改委核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满足江西省有关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鼓励并支持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推进设计与协同。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设计能力,倡导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强化装配式建筑设计对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的统筹,提高建筑的整体性。
 
4.加强部构件的标准化。推进钢和混凝土构件以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件部件的标准化,扩大其使用规模,逐步降低部构件的生产成本。全面推广使用钢结构、预制内外墙板(含隔墙板)、预制楼梯、预制叠合楼板、预制空调板等成熟技术,推行BIM技术实现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
 
5.倡导运用绿色建材。推动装配式建筑率先使用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比例。引导支持我县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积极申报我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名录。
 
(三)加大装配式建筑政策扶持力度
 
1.用地支持。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为30%,土地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全面缴清)。
 
2.财政支持。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兑现以下奖励:(1)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2)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补贴项目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国家资金全额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除外),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容积率差别核算政策。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审查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工程建设项目计算报建费时,外挂式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4.预售支持。装配式商品房楼栋首批开工、首批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参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满足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在商品房预售楼栋资金监管比例上给予支持,即参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预售幢次为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含)前4个阶段,每个阶段资金监管比例相应降低2%,其余拨付比例不变。同时保函额度由现行监管帐户余额的50%提高到70%。
 
5.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对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6.税费优惠。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7.行业支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设项目可以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标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对发展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8.招商引资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9.交通保障。交通、公路、城管、交警等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五、确保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工程预制构件制造和施工全过程监管,建设、监理单位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任务。成立泰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税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负责组织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负责报送相关资料到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持、招商引资、财税政策、人才培训、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宣传引导,形成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市政府已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按照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全县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泰和县人民政府印发泰和县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府办字〔2017〕33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