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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通知明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2/11/23 点击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科设〔2022〕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涉及专利技术,不得指定或隐含指定任何技术产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信息,不得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性、推荐性,向社会免费公开电子版文本。
 
(三)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用于销售。
 
(四)对已广泛使用的技术、材料(产品)、工艺、设备,符合市场竞争适宜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不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尚未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工程建设技术以及涉及部门工作职责的管理内容等不纳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范围。
 
(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重复、抵触、矛盾,应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二、申报条件
 
(一)主编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对省内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比,确保申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二)主编单位原则不超过2家,参编单位不超过5家;主编单位为2家的,标准编制工作由第一主编单位牵头并负责完成;每个单位参编人员不超过5人,且主编人员排名应与主编单位排序相对应。
 
(三)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解决标准编制的重大技术问题;
 
2.承担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编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水平应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
 
3.主编人所从事的工作应与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内容一致,有丰富的工作、工程实践经验。
 
三、申报流程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行计划管理,遵循项目征集、评估立项、编制计划、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技术审查、行政审定、编号、发布、备案程序。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定编制计划。涉及住建领域重点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随时申请立项。
 
(三)主编单位书面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书》(附件)一式二份,《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书》加盖主编单位公章。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五)立项计划一经下发,标准名称、第一主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确需调整、增加其他主编单位的,应由第一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六)已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在3年内完成。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计划作废。在计划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实施的,主编单位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变更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节点组织实施。
 
工作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联系。
 
联系人:罗娜
 
联系电话:0791-86211627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书.doc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