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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2/11/14 点击量: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珠建规〔2022〕11号
 
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筑行业转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全市下列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建设单位将同一宗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块,分期建设或分标段建设的,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2.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3.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酒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等建筑工程。
 
上述1-3项建筑项目内,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物,装配率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第(一)项规定范围外的建筑项目,鼓励按照装配式建造理念,使用与工程相适应的预制构件。
 
二、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参照《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文件精神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7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明确“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我市自2017年列入全省装配式试点城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策方针,采取各种举措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2017年6月,成立了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总召集人,市22个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先后印发实施《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等多个政策文件,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强化供地源头控制。为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等相关工作要求。
 
(二)加快推广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有序健康发展
 
2021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833.27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28.40%,2022年上半年,由于新开工项目较少,与2021年相比,装配式建筑面积有所减少,占比下降,与国家、省提出的工作目标有一定差距。
 
原《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已过期失效,本《通知》的出台,规定并扩大了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明确了建造要求,旨在进一步推动珠海装配式建筑有序健康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实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的目标要求,确保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大力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中积极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以装配式建筑为重点,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绿色化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通过新一代数字化信息技术驱动,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实现建筑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转型,到2022年底,各地市研究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配套政策,明确发展目标。本《通知》的制定,有利于扩大装配式实施范围,提升装配式建造方式比例,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稳步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内容主要分三方面: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及实施要求。
 
(一)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2018年珠海市出台了《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明确以下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应当实行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为主的地上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全市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综合管廊(地下)项目;全市新出让的商业用地项目,其中居住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办公、酒店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8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多个相邻地块由同一家用地单位取得并统一规划的,视为同一项目;全市新出让的商业居住混合用地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规划的园区(新城)的新建民用建筑。”现该实施计划已过期失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该实施计划,参照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经验做法,综合我市建筑工程建筑规模情况,结合当前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态势,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作出调整,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规定全市下列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造,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1.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2.集中成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3.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酒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等建筑工程。
 
(二)调整装配式建筑认定执行标准
 
为使装配式建筑更易于认定及推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执行标准调整为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要求
 
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参照《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2019年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计划>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