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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2/11/08 点击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建技〔2022〕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市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响应“中国设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要求,促进与国际标准政策接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共赢,提升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我局结合广州实际,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等关于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响应“中国设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要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共赢,提升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30日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提供工程建筑服务的模式,也称为“建筑师全过程专业服务制”。目前经住建部审批全国已有上海浦东、福建厦门、北京、雄安新区、深圳、广西等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城市和地区。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明确将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和杭州6个城市作为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并要求探索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方案》是响应“中国设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要求,促进与国际标准政策接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共赢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推动建筑业改革、提升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
 
《方案》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方案》的试点项目范围
 
1.黄埔区、南沙区内列为试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2.市、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试点项目;
 
3.除黄埔区、南沙区以外其他各区遴选的房屋建筑试点项目;
 
4.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以设计单位主导或担任技术统筹和管理的房屋建筑项目、由设计单位代建或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房屋建筑项目;
 
5.港澳企业在我市独资或控股的开展建设项目;
 
6.社会投资主动开展试点的其他房屋建筑项目。
 
四、《方案》的重点任务
 
(一)启动试点项目。2022年,黄埔区、南沙区各遴选3个(含)以上、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遴选1个(含)以上的项目启动试点。
 
(二)试点项目扩大。2023年-2025年,黄埔区、南沙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建筑工程,安排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本区年度新出让用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其他各区不低于10%。市、区安排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政府投资试点项目比例应不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数的10%。
 
(三)推行项目总建筑师及其团队招标模式。
 
(四)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包含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三个阶段)。
 
(五)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六)探索推行建筑师职业保险担保机制。
 
(七)加强信用评估。
 
五、《方案》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大湾区参与合作。加强大湾区城市建设领域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鼓励取得内地认可的香港或澳门地区建筑师积极参与我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助力试点工作高标准落地。
 
(二)优化审批办理。
 
1.纳入试点的国有或财政投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实施文件先行开展总建筑师及其团队招标工作;社会投资试点建设项目在取得地块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法选聘项目总建筑师及其团队开展全过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同时可办理立项、规划审批和相应的阶段性开工等手续。
 
2.对纳入试点的国有或财政投资大中型建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估算中列支项目总建筑师服务试点过程相关经费(含建设项目管理费)。
 
3.试点项目在取得相关用地证明文件和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后,建设单位凭总建筑师签署的项目设计符合法律法规、放线测量、规划许可等要求的承诺书先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4.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凭总建筑师签署的设计文件满足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关于建设方案已稳定的承诺书,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试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照“联合测绘”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
 
(三)支持优先评优评奖。鼓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单独设立奖项,并在各级勘察设计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步扩大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比例。
 
(二)加大监督指导,推动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建筑师项目管理能力,提高市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认可度。
 
(四)建立行业咨询委员会,保障试点过程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及援助等。
 
(五)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建筑师负责制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工程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