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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通知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发布时间:2022/09/22 点击量: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盐住建建筑〔2022〕3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有关单位:
 
为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新技术工程应用,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安全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时间及范围
 
1.2022年12月1日起(以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计算,以下同),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模板支撑体系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2.2023年2月1日起, 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模板支撑体系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3.2023年5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模板支撑体系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盘扣构件时,应与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包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盘扣构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含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等内容)应清晰准确,确保产品来源可靠、质量可追溯。
 
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使用一家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当一家所供盘扣构件数量不能满足同一工程需要时,同一工程项目内应严格划分区域,避免同一区域内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盘扣构件。自行采购盘扣构件的施工单位或租赁企业应制订落实防范伪劣、掺假及不同厂家盘扣构件间交叉混用的管理措施,不同企业盘扣构件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2.盘扣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核对盘扣构件质量保证资料并纳入工程档案留存,同时还应对盘扣构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主要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钢管的外径和壁厚不得低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规定的最低标准,并记录盘扣构件生产单位和进场时间、数量。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场。
 
3.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构件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送样至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依照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和《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标准对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立杆钢管力学性能检测评定,出具的盘扣构件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件的来源(如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盘扣构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构件,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总建筑面积≤10万㎡的项目,每5万㎡为1个检验批;>10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增加1个检验批。市政工程使用,按桥梁长度≤1000m的项目,每500m为1个检验批;>1000m的项目,每增加1000m增加1个检验批。取样要求:每个检验批为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可调底座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抽取数量各8件,立杆钢管力学性能抽取2件。
 
4.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的构造要求搭设,并按规定对其结构构件及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
 
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伸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模板支架可调底座调节丝杆外露长度不应大于300mm,作为扫地杆的最底层水平杆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mm。高大模板支架最顶层的水平杆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盘扣间距。
 
三、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将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费用纳入概算并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审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产品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组织编制并审核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切实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充分考虑到部分工程结构形式异型等因素,制定盘扣支架相关补强加固措施。 
 
(3)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审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产品合格证、复试报告;审核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参加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3)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管管理措施
 
1.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盘扣构件的抽查力度,对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严肃查处,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对盘扣构件质量存在疑问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坚决责令退场;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件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应予以公示,并依法依规对擅自使用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2022年12月1日起,凡不在强制使用范围和时间内的项目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申报“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时,给予适当的加分。
 
3.对因工程类型、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属无法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必须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经项目所在地工程安监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
 
本文所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范围具体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