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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9/08 点击量: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萍府办字〔202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一)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装配式部件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于获批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自获批当年起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的20%和5%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县(区)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30%),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将工程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各县(区)2022年应开工建设装配式示范项目不少于3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国资委)
 
(三)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管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配式建造方式及相关要求等,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二、加强本土企业培育力度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于符合资质升级条件或有晋升资质等级意愿的,成立专班进行一对一帮扶。对获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施工企业获批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获批综合资质、设计单位获批行业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当年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省优良工程”的每项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建筑企业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主编完成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实施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工法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七)培育一批建筑重点企业。结合企业产值、纳税、信誉以及社会贡献等,每年评选本地建筑重点企业。每家重点企业由市住建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挂点帮扶,引导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对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萍乡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自主选择本市重点企业进行施工总承包,并支持其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三、加大建筑企业引进力度
 
(八)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将总部迁入萍乡或在萍乡设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自落户认定当年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地方财政贡献的 100%进行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四、强化产业发展保障措施
 
(九)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僵尸”企业、挂靠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出。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的处罚力度。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实守法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加大司法帮扶力度。成立建筑业法律服务工作站,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严厉打击私刻企业印信、恶意套取工程款、转嫁债务等侵害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已经民事判决的工程拖欠款、借款,加大执行力度,给予企业及时有效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附则
 
(十一)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十二)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涉及偷税等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措施中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建筑业企业外迁离开我市的,应当缴回近五年内按本措施享受的全部扶持奖励资金。
 
(十三)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