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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9 点击量: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德宏州建筑业经济指标三年翻一番的任务,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2021年12月27日,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进一步精简优化资质审批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申报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省政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对纳入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3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建筑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办法和信息发布制度。杜绝资质申请弄虚作假、个人“挂证”等现象。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诚信信息的应用实践。将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激发建筑业企业发展活力
 
(一)大力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建筑业“营改增”改革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改革平稳衔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4类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推行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加快建立和推广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清理拖欠企业工程款工作。
 
(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用人办法,引进培养优秀人才,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以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加强投标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在降本增效、做大做强、做专做精等方面下功夫,拓宽和提升行业资质。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合作交流。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大型企业到德宏落户,在德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域性总部基地,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州内企业发展。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加强与中央企业、大型企业的合作,共同有序开拓缅甸市场。
 
(四)鼓励企业提高资质等级。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年内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的州内建筑企业视财力情况给予支持。
 
三、规范招标投标工作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清理取消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不能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能设定不同的资质等级作为加分条件;不能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或以此为标准来作为评分档次;不能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评星评级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依法实施监督,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场所。真正达到国家所要求的行业监管、平台服务、提供场所、依法交易的工作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工程项目发包方式
 
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五、调整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工程项目为核心,以先进技术应用为手段,以专业分工为纽带,构建合理的工程总、分包关系,建立总包管理有力、专业分包规范、组织形式扁平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形成专业齐全、分工合理、配套衔接的新型建筑行业组织结构。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鼓励以技术专长、制造装配一体化为基础实行专业分包,促进基于专业能力的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改革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研究制定咨询服务技术标准,规范咨询收费行为,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制等制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融合,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推进多审合一,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水平,从设计源头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试行监理报告制度,由监理单位定期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三)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责任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备案事项的监管,确保取消、下放到位。清理规范建筑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非法利益关联。
 
(二)规范工程价款确定。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备案和公开。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以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为由,强迫其他当事人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转让。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通过经济、法律手段预防拖欠工程款。
 
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用人办法,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发挥高校优势,加快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掘德宏建筑特色,培育德宏特色工种,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与注册执业人员考试,不断提高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落实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补贴、资助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
 
九、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十、加强建筑业监管队伍建设
 
各县市要加强建筑业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全州各级建筑业监管队伍力量,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要实现各级建筑业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政廉洁的建筑业监管队伍,促进全州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