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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再出新招力推装配式建筑 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25 点击量:
健康、放心、舒适,居住有品质,是当今社会人们的心愿。装配式建筑则是高品质建筑的体现。为加快推动惠州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实施流程,规范报批报审手续,进一步优化惠州市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计容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项目需采取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指一种在工厂预制构件、在现场连接安装的建造方式。其不仅是建造速度的代名词,也是建造品质的有力保证。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惠州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惠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建设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
 
这次印发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装配式建筑工作流程和实施范围。《通知》要求,在《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果没有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对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如果没有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全面开展设计预评价,提升项目实施进度
 
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通知》提到,惠州市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就是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可以确保在设计阶段符合相关标准,提升项目实施进度。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结构安全的特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专家意见明确提出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可按照一般建造方式建设。
 
细化五个阶段审批流程,实施闭环监管
 
为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流程监管,这次随《通知》一起发布的还有《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在立项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五个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5个阶段中,前三个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阶段,均要求项目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备注。
 
例如,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应备注“项目应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需大于等于35%,并满足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在项目具体实施阶段和后续的验收阶段,《指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还要对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进行专篇说明。
 
相关查验资料将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将不出具合格报告。
 
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支持政策
 
为促进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鼓励的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通知》明确,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建住宅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出让用地尚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社会投资项目,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实施意见》实施后自愿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的项目,提高比例的部分也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提高比例部分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
 
今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02.64万立方米
 
截至今年一季度,惠州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02.64万立方米,占新开工工程总面积的9.05%,其中,新开工装配化装修住宅建筑面积46.54万立方米。惠东县万科双月湾花园四区地块,惠城区惠州曦江润府,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集中配套项目(二期),惠城区惠州泰丰千湾汇 A04-13 地块、佳兆业拾光道花园三期、信步雅苑这些项目都是装配式居住建筑项目。
 
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 0.79万立方米,占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总面积的6.95%。目前,惠州地区共有7家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3家装配式钢结构构件生产企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试行)
 
惠市住建函〔2021〕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严格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含PPP项目,下同)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新建建筑项目(包括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如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为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我市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的工作。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名录”中抽取。各县(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服务指南和监督机制,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为不影响项目进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组织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指南和专家名录详附件1和附件2)。
 
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但建设条件相对特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结构安全等问题)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专家论证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专家意见明确提出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一般建造方式开展建设。
 
三、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流程
 
为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流程监管体系,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详附件3),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报批报审流程,实现装配式建筑实施全过程闭环监管。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参照《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开展和配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支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鼓励计划外的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建设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对《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出让用地尚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对《实施意见》实施后自愿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社会投资项目,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可获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超过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总建筑面积的3%。
 
奖励范围仅限于社会投资住宅商品房项目,不包含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其他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五、加强信息报送
 
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信息报送和情况定期公布制度,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于当年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8日前分别报送截至上一季度末本地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统计数据,填写统计表发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教育科(电子邮箱:hzzjjkjk@huizhou.gov.cn),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公布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