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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21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要达到30%以上

发布时间:2021/03/16 点击量:
随着政策驱动和市场内生动力的增强,近几年,装配式建筑发展迅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最新通报,2020年,全国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共计6.3亿㎡,较2019年增长50%,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0.5%。3月14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了解到,根据郑州市发布的最新通知,今年郑州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与此同时,为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郑州市还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郑州市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今年要达到3成以上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2017年2月,郑州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郑州市又相继出台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完成了顶层设计。2017年11月,郑州市成功获批全国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目前为止,全市共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1000多万平方米。
 
为了能够保证装配式建筑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缩小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先进城市的差距,参照上海、杭州、长沙等先进地市政策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郑州市日前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了郑州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小目标,具体来说,到2021年,郑州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22-2023年,达到40%以上;2024-2025年,达到50%以上。
 
三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据了解,《通知》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建设任务,市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自2020年起,原则上所有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郑州市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所有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0年起,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同时,郑州各县(市)、上街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自2020年起,不低于20%;自2022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通知》同时明确,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配套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因抗震、特殊用途、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获得国家装配式基地称号的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通知》明确,确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改变装配式项目的建设方式。
 
记者留意到,《通知》还提出了六大扶持政策:一是《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标准延续至2025年底。重点推进区域(航空港区除外)由市级财政承担;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二是对采用预制保温外围护墙或玻璃幕墙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三是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通知》还明确,郑州市市域内,经市主管部门评审的装配式基地,获得国家、省、市装配式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此外,根据《通知》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可不停工。运输不可解体超限预制构配件,企业应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郑政文〔2021〕25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更加科学合理的抓好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下列目标:2021年,达到30%以上;2022—2023年,达到40%以上;2024—2025年,达到50%以上。
 
二、建设任务
 
(一)自2021年起,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市内五区。下同)三环线以内区域,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二)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1.所有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工业建筑、仓储用房除外);
 
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1年起,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各县(市)、上街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自2021年起,不低于20%;自2022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具体把控标准可参照郑州市标准执行。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
 
(一)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三)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全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
 
1.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3.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四)鉴于安置房开工率已达90%,为加快剩余安置房建设,力争群众早日回迁,安置房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
 
(五)经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因特殊功能、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四、统一管理
 
(一)确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五、政策支持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规定的财政补贴标准延续至2025年底。重点推进区域(郑州航空港区除外)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二)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保温外围护墙或玻璃幕墙)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在郑州市市域内,经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评审的装配式建筑基地,获得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累计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五)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停工。
 
(六)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政文〔2017〕37号继续执行,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3月1日
 
相关内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2017年2月,郑州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我市又相继出台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完成了顶层设计,2017年11月我市成功获批全国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到目前为止,全市共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1000多万平方米。因《实施意见》部分内容存在时效性,为了能够保证装配式建筑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缩小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先进城市的差距,按照市领导指示,参照上海、杭州、长沙等先进地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二、《通知》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下列目标:2020-2021年,达到30%以上;2022-2023年,达到40%以上;2024-2025年,达到50%以上。
 
(二)建设任务
 
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建设任务:一是市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自2020年起,原则上所有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二是市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1)所有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0年起,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三是各县(市)、上街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自2020年起,不低于20%;自2022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一是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二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三是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配套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四是因抗震、特殊用途、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四)统一管理
 
一是确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二是装配式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三是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改变装配式项目的建设方式。
 
(五)政策支持
 
提出了六大扶持政策:一是《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标准延续至2025年底。重点推进区域(航空港区除外)由市级财政承担;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二是对采用预制保温外围护墙或玻璃幕墙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三是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是郑州市市域内,经市主管部门评审的装配式基地,获得国家、省、市装配式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五是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可不停工。六是运输不可解体超限预制构配件,企业应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政文〔2017〕37号继续执行,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