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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点击量:
关于在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是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环保、提高建筑生产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等精神,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其中全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含国有投资)的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含老旧小区、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公益性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2021年30%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2022年50%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力争2023年80%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且装配率不低于35%。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推进工作,并结合通知要求在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全面完成辖区内年度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
 
(二)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结合《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主动推进实施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并按要求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概(匡)算。
 
(三)市住建局全面履行好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行业牵头部门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在竣工验收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的验收环节。
 
(四)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根据市政府和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五)市发改委对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定投资概算,与财政预算做好衔接,并承诺确定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考虑将其列入当年度相应批次市本级政府资金投入计划送审表,依序报请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六)市自然资源局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楼栋以及装配式比例。
 
(七)市财政局对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广装配式建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并成为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以及推动建筑业向产业化、标准化、精细化和新型节能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银川市装配式建筑迈上新台阶。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推进比例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推进目标和具体措施,将推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于11月30日前将2021年装配式建筑推进计划,政府投资中运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清单报送至市住建局,邮箱:1243729026@qq.com。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银装配办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图审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5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稳妥推进装配式建筑在银川市的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重要性的认识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由劳动密集型转向科技密集型、由资源消耗型转向环境友好型、由粗放式建设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升住房质量和品质的必由之路,对于银川市推进“一高三化”、构建“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
 
二、严格执行装配式比例要求
 
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要求,三区两县一市城市规划区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且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新建小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建筑要占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且不少于1栋,装配率不低于35%。2020年1月1日(含)以后签订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装配率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既定比例要求执行;《实施方案》印发后至2019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另行要求的以规划条件为准,未载明的,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目标执行。
 
三、全面推行建设单位承诺制。
 
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推行实施建设单位承诺制,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同时,填写银川市装配式建筑承诺书(见附件1)对开发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进行承诺。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可自行组织专家对项目是否达到装配式建筑面积和装配率要求进行专家会审,市住建局对专家评审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2)。审批部门将住建局审核意见纳入到装配式建筑办理预售许可条件中。
 
四、装配式建筑实施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面积和装配率要求,履行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承诺制,不得随意降低装配率。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具体技术要求,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在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应包括装配式建筑的专项设计说明,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规格和部位、关键节点链接方式、新技术论证等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及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应用水平预制构建,预制非承重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逐步推广应用预制柱、预制承重墙、维护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行工业化装修,推进一体化装修模式和集成式厨卫、管线分离等新技术应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时,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政策和规划审批许可等内容将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及计算书等内容一并纳入审查,并按照《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书上注明装配率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新建建筑未按照文件要求设计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指标未严格落实的图审机构不得受理,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备案。
 
(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注重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的培养,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合理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强化现场钢筋套筒链接、灌浆等工序管理,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装配式专项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装配式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应明确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在监理合同中确定驻场监理的要求,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链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对预制构建生产工序进行监理,对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核验,未经核验不得使用。
 
(六)装配式构配件生产单位。装配式构建生产单位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实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形式检测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应采用预制构建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等方式设置出厂标识,实现产品全过程跟踪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倡导资源节约型建筑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快培育一批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技术、管理人才,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质量责任。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对于符合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落实执行。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县市住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未履行装配式建筑承诺的相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及违反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银川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